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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,和朋友陳考飛兩個一起來台,在基隆住了一個禮拜,轉往花蓮,遇蘇花公路中斷,從基隆搭火車到蘇澳,黃昏到達,住入旅館,準備次日到南方澳坐船往花蓮。


晚飯後上街蹓躂,在魚市場買了條魚,借旅館廚房烹煮,吃了一點,大部留供明日早餐。


睡前服務生問明早要不要吃稀飯,答要。


次晨,端來的不止稀飯,還有下稀飯的菜,猜想必是弄錯,語言不通,溝通不易,因依故鄉習俗,只吃稀飯和自己的魚,把菜留還,未料算帳時卻要給錢。


那時光復才一年多,小鎮會國語者非常有限,她們找來了公路局售票小姐幫忙翻譯。


我們說自己有魚,妳們知道,昨晚問的是稀飯,沒有提到菜,今晨卻自動端來,原封未動,怎麼要付錢?


對方說稀飯和菜是一起的,不能分開計算,不管吃沒吃,都要給錢。


當時的感受是天下怎麼會有這種事,簡直是蠻不講理!但看她們的表情,似乎是秀才遇到兵,有理說不清。到底怎麼回事,摸不著頭腦!


在售票小姐的調解下,菜錢是沒有付,稀飯錢卻貴了很多,算是一種折中,雙方都很無奈。


2010.11.29於台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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